计件工资制员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宁波某化工企业HR
问:律师,您好,我司某计件制员工离职后,要求我司支付加班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
江三角·宁波 肖海龙律师
答:计件工资制的特点是以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数量即工作量来计算劳动者的工资,而不直接以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认定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劳动合同对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定额审查,无约定的按行业规定审查。对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无行业规定的,按标准工时折算定额后再计算加班工资。
实务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双方未约定计件定额,也无法提供据以计件的产品数量和单价,可认定计件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劳动者再行主张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计件工资总额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予补足。双方明确约定计件定额,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对其已经完成计件定额、定额之外的计件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换言之,宁波审判实践中,裁审机关原则上一般不支持计件工资制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诉求。